为促进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弘扬慈善文化,为了确保捐赠方和受赠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因捐赠事宜产生纠纷,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捐赠方将自身享有的合法财产无偿向基金会捐赠事宜,做如下告知:
捐赠方的权利和义务
1、捐赠方有权指定捐赠财产的使用,且有权提供明确的捐赠对象及用途,依法享有公益项目的部分冠名权、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但须同时符合基金会宗旨、业务范围及规章制度;
2、捐赠方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和资金管理使用的有关材料,但有违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对外披露制度禁止性规定的除外;
3、捐赠方有权受邀参与基金会开展,与捐赠方捐赠有关的社会公益活动;
4、捐赠方有义务按协议约定将所捐赠的财产或资金交付基金会,按照捐赠协议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基金会,并且接受社会监督。若因捐赠方原因导致逾期未履行义务而给基金会造成损失,则捐赠方承担赔偿责任。
5、捐赠方捐赠的实物财产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不影响受益人的基本使用需求;
6、捐赠方捐赠用途及捐赠对象不得指定其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如不得指定捐赠方关联企业、近亲属作为受益人;
7、捐赠方不得利用捐赠的方式要求基金会以任何方式宣传与捐赠方有关的法律禁止宣传的品牌、产品和事项;
8、捐赠方捐赠的财产或资金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无权利瑕疵并有权对外进行捐赠;如因捐赠方捐赠财产导致纠纷与基金会无关,捐赠方全权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捐赠方捐赠财产给基金会造成损失,基金会将对捐赠方追诉责任及由捐赠方承担所有损失。
9、捐赠方向基金会捐赠约定财产或资金后,无权要求基金会返还该等财物;
10、捐赠方作为捐赠人,不得利用其与受益人、受赠人的关联关系损害受赠人、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且不得参与受赠人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且该交易情况基金会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受赠人制度向社会公开。
11、捐赠方表示不愿公开的其名称、住所、通信方式、捐赠金额等信息的,基金会不得公开。若对捐赠人进行公开表彰,应当事先征求捐赠人的意见。
12、若捐赠方实际向基金会实际交付捐赠财务后,基金会拥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则捐赠方有权获得基金会开具的相关票据。
13、若捐赠方向基金会捐赠的系非货币性资产,则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捐赠方向基金会捐赠时,有义务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若不能够提供上述证明,则基金会有权拒绝向捐赠方提供公益性捐赠票据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